规章制度
乐清市会计学会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0 16:20:16 流览量:次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本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会资产,是指学会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学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本会经费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为本会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会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负责学会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对学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六条 学会资产的日常管理要实行帐实分管的原则,应当明确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帐、领用、保管、归还、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本会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八条 本会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本会经营性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净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

第十条  资产的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会购置(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处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购置(处置)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万元以上的资产,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学会会长批准。

(二)未达到上述规定限额的,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学会资产的处置报废要坚持从严掌握,慎重处理的原则。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会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