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乐清市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2-20 15:58:32 流览量: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会计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乐清市会计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增强学会的凝聚力,遵循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进一步推动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第三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到达年龄界限时转为荣誉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经申请并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一)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三)会计工作成效显著,具备一定的会计理论研究环境;

(四)会计人员在3人以上,会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现职从事财会工作,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

(二)会计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并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可破格吸收;

(三)热心支持本会活动,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免费获得学会发放的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本会的团体会员还应履行下列义务:每年二月底前向本会报送该团体会员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以及个人会员的增减等变更情况;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或本行业的情况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有奖征文及调研课题活动。

第八条 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会员和年满六十周岁的女性会员转为本会荣誉会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或对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九条 荣誉会员不再缴纳会费,但还享有以下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免费获得学会发放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学组

第十条 为了便于开展学术活动将本会会员划分为不同的学组。

第十一条 学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学会会员的学术活动;

(二)收取学会会费;

(三)推荐吸收新会员;

(四)沟通学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五)完成学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组组长由理事会任命,原则上由理事兼任。学组副组长由学组组长提名,秘书处上报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

第十三条 学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为若干个活动小组,活动小组长由学组组长确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本人近期证件照一张。

第十五条 批准注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由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批准后交纳会费,由学会统一进行注册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在完成入会手续后即具有会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注销会籍;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会籍;

第十九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的其会籍保留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交纳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条 凡本会的会员,必须向本会交纳年度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个人会员50元/年;团体会员1000元/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会费由本会委托各学组收取、上交,由本会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会费使用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定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会计学术活动开支;

(二)编印本会刊物开支;

(三)表彰奖励先进学组、优秀会员开支;

(四)学会的其他活动开支。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成绩突出的学组和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学组,授予乐清市会计学会先进学组荣誉称号;

(二)对本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授予乐清市会计学会优秀会员荣誉称号;

(三)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年度无开展一次活动的学组取消先进学组评选资格,本会理事原则上不参加优秀会员的评选,但凡被授予先进学组荣誉称号的学组组长确定为当然优秀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退会:

(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要求退会,交回会员证者;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者;

(三)一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者。

凡退会者,自失去会员资格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入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收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会计法规,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

(四)被当地有关部门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者;

(五)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自失去会员资格两年后方可申请重新入会。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