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乐清市会计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7-12-20 15:53:37 流览量:次 分享到:

乐清市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乐清市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乐清市从事会计工作、教学、研究人员及其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会计学术研究,致力于提高会计队伍业务技能和理论研究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伯乐东路501号财税大楼十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会计学术讨论等学术活动;

三、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会计实践经验;

四、定期编辑发放会刊,及时通报财会信息;

五、组织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教育,做好会计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指导各学组开展会计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经申请,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一、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三、会计工作成效显著,具备一定的会计理论研究环境;

四、会计人员在3人以上,会计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现职从事财会工作,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

二、会计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并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可破格吸收;

三、热心支持本会活动,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

凡申请入会者,应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会员介绍与单位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印刊物的权利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团体会员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每年二月底前向本会报送该团体会员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以及个人会员的增减等变更情况;
     2.每年七月底前向本会报送上半年开展活动的情况;
     3.每年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或本行业的情况完成至少1项(篇)有价值的调研课题或专业论文。

第十二条 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会员和年满六十周岁的女性会员转为本会荣誉会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或对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对本会做出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他形式(通讯)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变动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担任分管会计工作行政职务的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