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乐清市会计学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7-12-20 16:25:51 流览量: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定名是:乐清市会计学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乐清市会计学会为总会)

第二条  性质:是经乐清会计学会同意设立,报主管单位备案,由乐清市代理记账机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团结和组织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维护代理记账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市有关单位及乐清市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会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伯乐东路501号财税大楼十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    依法研究制定业内执业规范,不断完善代理记账行业自律组织功能,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    开展学术和工作经验上的相互探讨与交流活动,努力实现改革与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    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代理记账行业与政府各部门沟通的平台。

五、    对外宣传行业,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知名度,促使行业环境自我调整和净化。

六、    加强培训教育,帮助行业内代理记账机构做大做强,以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    收集、整理有关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资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符合本分会宗旨所允许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乐清市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总会和本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总会和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我市范围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四、    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九条  凡申请入会者,向总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自动转为本分会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通过总会和本分会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总会和本分会的行业交流活动和专业培训;

三、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    协助本分会开展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计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向总会上报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为总会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其它应由理事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    办理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重大事项的决议由总会秘书处列席理事会并在其督导下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进行审议表决。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由乐清市会计学会按照分会实际运作情况,根据分会理事会申请,在总会账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核算分会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经费核算,纳入总会财务核算中,专款专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向总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35代理记账分会成立大会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