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会计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学会会计事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学会经费支出
(一)业务经费支出:邮寄费、电话费、差旅费、会议费、刊物资料印刷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指学会办公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水电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费用等。
(三)人员经费支出:指学会工作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四)有偿服务成本支出。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条 学会经费管理
(一)经费审批权限
1、审批原则:学会费用审批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神,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增加经费开支透明度,自觉接受审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2、审批权限:一次性1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0元及以上由学会分管领导审批。
(修订前:一次性3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学会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学会主要领导审批。)
3、审批程序:
(1)由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购买物品必须有证明人或验收(保管)人签章;
(2)经财务人员审核,按权限审批,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二)差旅费报销
1、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由秘书处事先书面按经费审批权限经秘书长、学会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才能办理预借差旅费与报销手续。
(修订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由秘书处事先书面报经学会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才能办理预借差旅费与报销手续。)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等原则上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等原则上参照乐财行〔2008〕164号的通知执行。)
(三)接待费报销,原则上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和登记制度
(修订前:接待费报销,参照乐委办〔2001〕10号通知,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学会固定资产管理
学会办公用电脑、一体机等电子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专人负责保管。
学会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学会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分期计提折旧。
第七条 学会薪酬管理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会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由秘书处书面报告学会主要领导批准,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比照市财政局临时人员标准。
第八条 会计岗位设置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出纳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券债务登记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附则
(一)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